绿色罗马尼亚法
本草案的论证见于母法的理由说明——见此处。关于本草案的脸书纪事(「第三共和国构想的源头」一节):第16篇;第22篇;第26篇;第31篇;第34篇;第55篇;第220篇。
绿色罗马尼亚法
关于修改和补充第57/2020号《罗马尼亚森林可持续经营法》、2008年3月19日第46号《林业法典》以及2011年11月15日第211号《废物制度法》的法律草案
一、第57/2020号《罗马尼亚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刊载于2020年5月15日《官方公报》第402期,修改如下:
(1) 第1条修改为下列内容:
「禁止向共同体内或共同体外输出未加工的木材,包括带皮或去皮的原木、圆木、锯材、梁木或铁路枕木,至2050年1月1日为止」。
(2) 第4条修改为下列内容:
「违反第1条所规定的木材输出禁令者,处七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某些权利。」
二、2008年3月19日第46号《林业法典》,刊载于2015年8月12日《官方公报》第611期,连同其后的修改与补充,修改和补充如下:
(1) 第29条第(1)款修改为下列内容:
「在罗马尼亚境内,禁止毁林和光头式采伐,包括以生态重建、森林更新和森林抚育为理由者,至2050年1月1日为止。」
(2) 第29条第(2)、(3)、(4)和(5)款废止。
(3) 在第109条之后增加三条新条文,即第1091、1092和1093条,内容如下:
「1091 使林业资产中的林木致病或以害虫侵染之行为,处七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1092 违反本法第29条所规定之禁令者,处七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1093 故意焚烧林业资产中林木之行为,处七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三、2011年11月15日第211号《废物制度法》,经重新公布,刊载于2014年3月28日《官方公报》第220期,修改和补充如下:
(1) 第13条第(1)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2)款,内容如下:
「禁止将任何性质的废物输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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