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共和国罗马尼亚重建计划
搜索

理由说明——主权法

草案全文——见此处。关于本草案的脸书纪事:第10篇;第11篇;第12篇;第14篇;第216篇;第219篇;第224篇;第225篇;此外还有若干。

理由说明

第1节——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名称

「主权法——

为保护罗马尼亚人民与公民至高无上的主权利益之法」

第2节——发布该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现状描述

近年来,尤其是在 SARS-COV2 病毒出现之后的一年半里,罗马尼亚立法中通过了一系列规范,它们或在个别之处、或就整体而言,违背经重新公布的《罗马尼亚宪法》的精神与文字。这一事实与法律状态足以严重而直接地损害《宪法》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罗马尼亚国家主权;此处所理解的主权,既指民族对身份与自决的权利,也指符合宪法秩序的法治状态。

自2020年3月起至今,因大流行状态的出现,罗马尼亚国家与公民在经济与社会两方面都承受压力;对这一压力情势的反应,暴露出罗马尼亚国家各项制度层面上的一系列失灵,足以直接、根本且不可逆地损害国家主权。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依欧洲议会2020年11月13日关于新冠疫情措施对民主、法治与基本权利之影响的决议(2020/2790(RSP))的结论可知,在罗马尼亚也有人利用了存有缺口的立法,而此等缺口为危害罗马尼亚公民权利与自由、危害可持续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并危害罗马尼亚各安全机构之连贯与正确运作的危险越轨留下了空间,其结果便是宪法所定权利与自由遭到侵犯。

更进一步,在通过法律与规范性文件采取限制性措施以应对新冠大流行所产生的危机局势时,罗马尼亚各机关从未遵守与所预测或所表现危机严重程度相称的比例原则,也从未遵守无差别适用该等限制性措施的原则——而这两项原则,正是《罗马尼亚宪法》第53条第(2)款为缩减某些权利或自由之行使所明确规定者。

鉴于上述情况,本立法创制对于纠正所描述的局面具有当下的必要。

正常而当下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确立一项统一规定,以集中并落实若干旨在巩固属于罗马尼亚人民之国家主权的针对性措施,从而纠正前述法律状态。近年来国内与国际的经济、社会与政治演变,其效果是罗马尼亚人民的主权受到显著削弱。

人民主权,是人民自行决定其未来、确定国家各项优先事项及其组织与运作的权利,以及人民监督国家活动的权利。

依经重新公布的《罗马尼亚宪法》第2条第(2)款,「国家主权属于罗马尼亚人民……」

当下的现实表明,《宪法》的严格要求已不再见于罗马尼亚公民的生活质量之中。

人民主权被压制,以及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间关系中存在的混乱,取消了立宪民主这一概念,并有助于使人民与其各机关之间既存的社会契约失效。

由此,罗马尼亚人民已不再能主权地支配国土上既有的自然、物质与人力资源;各机关对本国公民采取滥权的医疗措施;选举过程被系统性地操弄;而各情报机构也不再服务于罗马尼亚人民。

出于这些理由,并且最后同样重要的是,为了把《宪法》所保障的主权归还人民,若干立法修改以及引入若干新的法律规范——以便对主权作出远为明确的规定并予以贯彻——已成为必要。

1¹. 就转置共同体立法或为其直接适用创设框架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而言,仅须指明所涉共同体文件及其识别要素 在该领域的共同体立法中未发现文件。

2. 预期的变化

主权法唯一的规范对象,是恢复《罗马尼亚宪法》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主权与法治状态。在国家主权事项上,该规定的统一性通过对若干相关事项之规定的修改得以具体化,而此等修改对于实现所追求的目的不可或缺。

这些修改构成巩固罗马尼亚主权与法治状态的手段。本立法草案从主权属于罗马尼亚人民这一宪法上的严格要求出发,并认为主权建立在四根支柱之上:

1) 强化并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与自由,以及罗马尼亚国家的主权与安全;

2) 保护并保障一个健康的环境,使公民得以正常发展与生活;

3) 最大化公民从国家自然财富、以及总体而言从经济环境——二者皆被视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所获得的利益;以及

4) 巩固国家防务体系;该体系应提高效能,并只服从人民的意志,其唯一目的是在遵守《罗马尼亚宪法》第118条规定的前提下,保障国家的主权、独立与统一、国土的完整以及立宪民主。

在第一章中,通过了若干新规定或立法修改,旨在巩固法治状态并保护罗马尼亚人民与公民至高无上的主权利益。

→ 条文 第1条排除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限制人之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可能,从而恢复《宪法》及其为罗马尼亚公民所确立各项权利的至上性;罗马尼亚公民被视为宪法权利的正当受益人以及国家主权的唯一享有者。由此,排除了那些既无立法权、亦无权确立权利与自由之限制的行政实体任意设定基本权利限制的可能。此举旨在巩固国家权力分立原则与立宪民主,而依《宪法》第1条第4款,罗马尼亚国家正是依此等原则组织的。

→ 条文 第2条按上述意义修改第1/1999号紧急法令,排除在戒严状态与紧急状态期间缩减基本权利行使的可能。此处考虑到:任何情势,无论多么例外,都不能正当化对人之境况与公民身份所固有权利的缩减;《宪法》第15条的行文即确认了这一点:「(1) 公民享有《宪法》与其他法律所确立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并负有其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由此,生命权与身体和心理完整权、辩护权、自由迁徙权、亲密、家庭与私人生活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良心自由或表达自由,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缩减此等权利在假定上不可能以走出某一例外情势为其归宿,反而只会加深一种非常态。

→ 条文 在第3条中,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第55/2020号法律被整体废止;其出发点是宪法法院在第457/2020号裁决中所陈述的各项理由。宪法法院在该裁决的论证中毫不含糊地指出:「以法律「建造」一项新制度——「警戒状态」,其制度明显比制宪者所规定的紧急状态限制更少——但却使之得以规避关于合法性、国家权力分立、缩减某些权利与自由行使之条件的宪法框架,这违背法治国家的各项一般要求,一如《罗马尼亚宪法》所确立者。」为得出这一结论,宪法法院还指出:「即便处于公共紧急状态,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仍须优先。法治国家由多个方面构成,它们都具有首要重要性,必须被完整地维持。这些要素是:合法性原则、权力分立、权力划分、人权、国家对强制力的垄断、公共行政与司法的独立运作、私人生活的保护、投票权、通向政治权力的自由、公民的民主参与及其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的作出、治理的透明、表达、结社与集会的自由、少数群体的权利,以及政治决策中的多数规则。法治国家意味着政府各机构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作,其行为必须受独立法院的监督。人的法律安全必须得到保障。」最后同样重要的是,此处考虑到:因一项例外情势——新冠肺炎大流行局势——而适用范围受限的一项规定,已不再有维持的正当理由;尤其是在提出本立法提案之时,世界卫生组织即将宣布由大流行转为可控的地方性流行。鉴于所有这些方面、第55/2020号法律明显的违宪性质——这一切都是在通过该法律规定时大流行局势所造成的压力状态下产生的——以及在常态条件下恢复立法过程以通过一项适用于大流行、地方性流行与流行病学情势之一般规定的必要,回到合法与合宪状态(此二者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唯一方式)的唯一办法,就是整体废止第55/2020号法律。

→ 条文 第4条对第46/2003号《患者权利法》作出修改,要求在施用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及其他治疗手段之前,取得患者书面的允许与同意。这一措施对于强化公民的生命权与身体和心理完整权绝对必要,并使之与良心自由相协调。此等权利中的每一项,都与被视为全体公民之总和的人民主权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而这些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必须得到保障。

出于同一理由,第4条第2款亦禁止因接受或拒绝某项治疗或某种医疗器械而施加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歧视。任何歧视都违背《宪法》,足以损害人民一部分人的权利与自由;这不仅直接影响作为个人之公民的权利,而且通过歧视并限制社会一部分人的权利,影响罗马尼亚国家的主权本身。

→ 条文 第5条旨在保卫作为国家主权享有者之罗马尼亚人民的健康状态;该条对第95/2006号《卫生领域改革法》作出修改,禁止销售或使用凡生产者未提供经证实切实可行之担保与补救办法、或未完成完整临床试验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及其他药学产品。

此外,第2款废止了2006年4月14日第95号法律第811条的3个子项,这些子项允许若干不道德的药品广告方式,直接影响罗马尼亚人民的健康状态,从而危及国家主权。出于这一理由,2006年4月14日第95号法律第811条中的第5、6和7子项亦被删除,其内容为:「— 以提供、承诺或给予金钱或实物利益的方式促使开具处方或分销药品,但价值仅具象征意义者除外;— 赞助有资格开具处方或分销药品之人参加的推广性会面;— 赞助有资格开具处方或分销药品之人参加的科学大会,特别是支付由此产生的交通与住宿费用。」

出于同样的理由,第3款修改了第95/2006号法律第813条,禁止在电视、广播以及社交网络上为已获许可或未获许可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及其他药学产品作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出于同样的考虑,亦禁止生产商为推广目的直接向民众分销药品。

→ 条文 第6条修改第272/2004号《关于儿童权利之保护与促进法》,引入关于保卫未成年人身体与心理完整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此被视为享有权利的公民。由此,在满18岁之前,禁止对未成年人身体施行任何以改变其出生时所获性别身份为目的的干预。同时,禁止向儿童提供任何色情性质的材料,或任何宣扬背离性别身份的材料,因为此等材料可能造成心理创伤,而这创伤将标记该公民的一生。在通过这些修改时,既考虑到儿童的最高利益,也考虑到其在达到心理成熟之后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并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从而排除任何可能对罗马尼亚公民身体与心理正常发展的过早影响。最后同样重要的是,此处亦考虑到任何过早变性的不可逆性质;此等改变既会对未成年人的发展产生负面效果,也会使在未成年期间所作的性别改变对罗马尼亚的生育率产生直接影响,而这一方面直接影响国家主权。

→ 条文 第7条补充《民法典》第64条,就人的身体或精神个人完整性确立新的保障。此处既考虑到近年来的技术演进,也考虑到该领域最先进研究实验室的最新成果;这一切都为利用神经技术侵入大脑层面创造了前提。鉴于一个可能对作为个人之罗马尼亚公民、以及对各集体整体产生直接效果的领域若不加规定所代表的潜在风险——二者都可能对社会、因而也对国家主权造成失控的影响——故禁止使用或持有任何以接入或操控神经活动、或削弱公民意志自主或自由作出决定之能力为目的的装置。

→ 条文 第8条修改第159/2016号《关于电子通信网络物理基础设施制度以及为降低电子通信网络装设成本确立若干措施法》第5条第3款,赋予不动产所有权人与共有权人持续、不间断、无条件地使用其作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之不动产的权利。此处考虑到:不加限制且未经事先许可便允许任何持有电子通信网络、或国家利益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中所使用技术与设备、或借以提供电子通信服务之各电子通信网络、或支撑此等设施所必需若干物理基础设施部件的法律实体进入,构成对财产权不可接受的限制,而这可能严重侵害罗马尼亚人民的主权。

→ 条文 第9条修改第286/2009号法律——《刑法》,使该事项上的立法与宪法法院最新的裁决、以及本立法提案所引入的立法修改相一致。

由此,第1款在《刑法》中引入新的一条,即第195¹条,边注名称为「扰乱或改变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据以将违反经本法律草案修改后《民法典》第64条规定的行为入罪。由此,「未经本人书面、明示、知情且自由表达的同意,扰乱或改变其身体或精神的个人完整性」受到处罚;持有或使用任何以接入或操控神经活动为目的的系统或装置,接入或操控他人的神经活动,以及在缺乏本人书面、明示、知情且自由表达的同意的情况下,以侵入或非侵入方式对神经连接进行的任何干预或对大脑层面的任何侵入,亦同。如此引入《刑法》的法律规定,对于保卫民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价值、以及保卫作为国家主权根本要素之罗马尼亚公民的权利与身体和心理完整,均属必要。

第2款修改边注名称为「对未成年人施以恶劣待遇」的《刑法》第197条,增加两款新的款项,即第2款和第3款。第197条第2款将「促使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改变其出生时所获得的生物学性别身份」入罪,无论其是否达到行为人所追求的归宿。将此种行为入罪的理由,在于此种行为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心理与行为扰乱,即便该未成年人无法独自决定其出生时所获性别身份在身体上的实际改变。第3款为本法律草案所引入第2款之行为规定一项加重情形:若行为人具有父母、监护人、教员或教师的身份,或者该行为本身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身体后果(不论行为人身份如何),则对行为人所适用的刑罚提高三分之一。

第9条第3款修改边注名称为「贩运未成年人」的《刑法》第211条,在第1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11)款,将不具备社会救助与儿童保护总局或国家残疾人权利、儿童与收养管理局公职人员身份之人居间或促成收养的行为入罪。将此种行为入罪的理由,在于顾及近几十年来的局面:收养儿童被不同的自然人与法人视为一桩真正的买卖,由此数千名儿童被带出国境,因而丧失国籍,再也无法受到罗马尼亚国家的保护;这一事实通过减少作为主权享有者的人口,直接而严重地影响国家主权。

第9条第4款修改《刑法》第221条第4款,把促使未成年人观看露阴性质行为、或观看其中实施任何性质性行为之演出或表演这一行为的处罚年龄,从13岁提高到14岁。同时,向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性质材料或露骨描写性行为内容材料的行为亦被入罪。此处考虑到有必要依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保全未成年人的天真与自然发展,直至其达到一个年龄——在该年龄,所入罪之行为丧失其危险性,不再足以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此外,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最高利益,以及色情材料或露骨描写性行为内容的材料在幼小年龄对未成年人心理及其发展的负面影响,向未成年人提供任何此等材料的行为亦被纳入刑事不法的范围。

主权法第9条第5款在边注名称为「对未成年人的性腐蚀」的《刑法》第221条增加新的一款,并修改同条第6款。第5¹款将「向未满十八岁的儿童提供任何宣扬背离生物学性别身份、性别重置以及同性恋的材料」入罪,此处顾及其对未成年人发展的中长期效果以及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可弥补的心理创伤;此等行为直接妨害健康、并有能力充分行使其权利与主权之各代人的成长。第6款的修改意在把该入罪行为的未遂也予以处罚,此处顾及所保护社会价值的重要性以及影响未成年人发展的严重性。

第6款修改《刑法》第221条第6款,亦将第221条第5¹款新引入之犯罪的未遂予以入罪。

第7款修改《刑法》第297条——渎职,使之与第405/2016号和第392/2017号裁决相一致;同时在第2款将歧视任何人的行为、即「限制他人某项权利的行使,或者基于接受或拒绝某项治疗或某种医疗器械而使其处于恐惧、社会排斥或低人一等的境地」的行为入罪。将此种行为入罪的必要,源于近年来社会中反复出现的消极歧视行为:对那些未接受某些依现行立法属于可选之医疗处置的人,以缩减若干宪法权利的方式,侵犯2003年1月21日第46号法律以及《奥维耶多公约》所规定的患者权利。对称地,因接受并施用某些医疗处置而作出的任何歧视行为亦被入罪。所作的最后一项修改

第8款在《刑法》第297条——渎职增加第三款,在该款中,公职人员或与之相当之人施行任何经宪法法院宣告违宪规范的行为均被入罪。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这一修改,目的在于强化对罗马尼亚公民权利的尊重,并通过把违反宪法法院裁决的任何行为入罪来强化该等裁决的效力;其最终目的都是强化罗马尼亚的法治状态与宪法制度,而此二者被视为国家主权的根基本身。

第9款在边注名称为叛国的《刑法》第394条增加新的一项,即e项,据以将罗马尼亚公民为压制或削弱国家的统一与不可分割、主权或独立,而与某一外国势力或外国组织或其代理人建立联系、并担任公共尊位职务或以行使国家权力为内容之职务的行为入罪。此处考虑到:叛国罪的积极主体,即与某一外国势力或外国组织或其代理人建立联系、以压制或削弱国家的统一与不可分割、主权或独立的罗马尼亚公民,若行使公共尊位职务或以行使国家权力为内容的职务,便构成对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的危险。行使此种公共尊位职务或以行使国家权力为内容的职务,构成对罗马尼亚宪法与法律秩序真实而紧迫的危险状态,不必存在《刑法》第394条a至d项所规定的手段;因此,为保卫国家主权以及经济金融、卫生与社会安全,有必要正是为了避免那些与某一外国势力或外国组织或其代理人建立联系之公民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将此种行为入罪——因为此等人进入这样一个职位,本身就是外国势力与外国组织或其代理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时,此处亦考虑到:《刑法》第398条所规定并处罚的高度叛国罪,只将「罗马尼亚总统或国防最高委员会其他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入罪,而把行使公共尊位职务或以行使国家权力为内容之职务的其他人所实施的行为留在刑事不法之外。

第10款在边注名称为「高度叛国」的《刑法》第398条增加新的一款,即第2款,为第1款所入罪之犯罪设立一项加重情形,提高下列行为的刑罚幅度:为通过经济、政治或国防能力上的破坏来压制或削弱国家的统一与不可分割、主权或独立,而与某一外国势力或外国组织或其代理人建立联系,若该行为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正如第1款条文本身所言,所入罪的行为足以危及国家主权;为该行为的严重后果提高刑罚幅度,其目的在于成为对行为人的一种劝阻手段,尤其因为行为人可能是在罗马尼亚国家中居于重要位置的人。

第11款在边注名称为「高度叛国」的《刑法》第398条增加新的一款,据以把总统自宪法法院解决宪法性冲突之裁决的主文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予施行的行为,也纳入高度叛国的范围。将此种行为入罪的必要,在于所保护价值的重要性,即立即施行宪法法院裁决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于那些违反宪法秩序、无视据以解释《宪法》以施行这一根本文件之裁判的总统,缺乏任何强制手段或任何制裁;此等行为足以从根本上损害国家主权。

→ 条文 第10条修改第135/2010号《刑事诉讼法典》中的两条。

在第1款中,《刑事诉讼法典》第247条被修改,以法律确立所实施刑事行为与行为人精神健康状态之间须存在联系的要求。如此,临时强制医疗收容措施只有在行为人的该状态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性,并且采取该措施对于排除对公共安全具体而现实的危险确有必要时方可采取。立法修改的必要源于:各刑事法院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若干解释日渐增多,其趋向是把自身职权扩展至民事领域;在某些案件中,尽管行为人的健康状态与所涉嫌实施的行为之间并无任何联系,却在刑事追诉中采取了安全措施,而无视本案所适用《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法律框架。为澄清刑事诉讼规范的适用范围,并避免任何足以无正当理由限制罗马尼亚公民权利的错误或滥权,本法律草案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纳入国家主权的范围。

在第10条第2款中,《刑事诉讼法典》第453条第1款增加新的一项,即g项,引入一项新的再审理由,即「该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在裁判成为确定之后已被废止或修改,而刑事规定对其更为有利,或者该行为已被除罪化。」此处考虑到:行为的除罪化以及更为有利的刑事规范,反映出社会对某些行为的看法及其效果,因此其除罪化正是人民在刑事事项上作出规定之主权权利行使的直接效果。由此,某些行为的除罪化或更为有利的刑事规范,必须对社会的全体成员产生效果,无论其在立法修改发生之日是否已依一项成为废文的刑事规范被确定判处;而司法裁判本身,也因新的、更为有利的刑事规范的出现而成为过时的、违背法律与宪法秩序的。最后同样重要的是,此处考虑到再审可以随时提起,甚至在被判处之人死亡之后由其继承人提起;在所提立法修改所规定的情形下,这使得纠正共产主义或法西斯政权下所产生的若干历史性司法错误与滥权成为可能。

→ 条文 第11条修改1998年11月9日第202号《关于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组织法》(经重新公布)第18条第2款,该立法修改确立罗马尼亚公民自由且不间断地接触《官方公报》以及经其公布之一切公共利益文件的权利。作此修改,是因为认定其受众有必要知悉法律以及各项官方文件;这是罗马尼亚国家与公民知悉法律之义务相对应的义务,而国家与公民之间通过法律、并因公民知悉法律而建立的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项根本要素。

→ 条文 第12条规范罗马尼亚公民与持有或运营社交网络或其他媒介与社交网络、云存储介质、网络站点或操作系统之各实体之间的关系;保卫罗马尼亚公民的权利是一国主权的属性之一。此举旨在保护罗马尼亚公民的形象权、自由表达权以及知识产权,使其得以对抗任何法律实体,无论该实体是否在罗马尼亚设有住所,并把可能争讼的审判管辖权交给国内法院。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把在网络环境中所实施的任何行为或事实置于罗马尼亚管辖之下;罗马尼亚公民与任何作为虚拟介质与社交网络、云存储介质、网络站点以及操作系统之运营者或持有者之实体之间的关系,必须由罗马尼亚各机关加以核验。最后同样重要的是,这一法律规定使国内立法与欧洲议会的建议相一致——该建议强调,保证法律得到遵守的责任必须归于各公共机关,而最终的决定应当属于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而不是属于某个私人商业实体。

→ 条文 第13条修改2015年7月20日第208号《关于参议院与众议院的选举以及常设选举管理局的组织与运作法》,降低选举门槛,以使罗马尼亚公民在议会中获得更好的代表。第1款废止第92¹条第3至5款,而依第202/2020号法律,特种电信局正是据此等款项在选举过程中取得了扩大的职权。同样地,第4款废止了同一第202/2020号法律对第103¹条所作的修改,删去关于特种电信局及其在选举过程中所获职权的一切指称。第5至8款作出同样的修改,废止并修改一切涉及该特种电信局参与选举过程的法律规定。这些立法修改旨在使选举过程透明化,并把一个(当下军事化的)秘密机构从选举过程中移出;此等措施对于把罗马尼亚的选举过程重新带回民事环境是必要的,正如欧洲联盟所有国家的情形。

第2款和第3款修改第208/2015号法律第94条,降低为各政党与选举联盟进入议会所设的选举门槛,即把政党的选举门槛由5%降至3%;在选举联盟的情形下,把为联盟每一成员党所加的3个百分点降为1个百分点,但不超过所表达票数的5%。此处考虑到:以牺牲政治选项之代表为代价、通过提高选举门槛所带来的政治稳定之好处,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而今日罗马尼亚的经济与社会状态,正是这种公民代表方式失败的证明。此处考虑到:在政治稳定与尽可能广泛人口群体之议会代表之间,国家主权更为正确而忠实地由议会广泛的代表性所表达,这是《宪法》第2条第1款的直接适用:「(1) 国家主权属于罗马尼亚人民,人民通过经自由、定期、公正的选举所组成的代表机关以及通过公投行使之。」;《宪法》所说的是「代表性」而非「稳定」,这一点正是修改选举门槛的宪法根基。

在第二章中,通过了若干立法修改,旨在保护被视为可持续发展手段的周围环境,并保护罗马尼亚人民与公民至高无上的主权利益。

→ 条文 第14条修改第57/2020号《罗马尼亚森林可持续经营法》,禁止向共同体内或共同体外输出未加工的木材,包括带皮或去皮的原木、圆木、锯材、梁木或铁路枕木,至2121年1月1日为止。这一暂时性禁令,对于抵御近年来大规模输出的效果是必要的;此等输出造成了大面积毁林,对环境与邻近的人类社区产生灾难性后果,例如洪水、山体滑坡、动植物不可逆的受损。局势的严重性要求把不遵守输出禁令的行为予以刑事入罪。

在第15条中,2008年3月19日第46号法律——《林业法典》——的第29条和第108条被修改,出于与上述相同的理由,禁止

在罗马尼亚境内的一切毁林和光头式采伐,包括以生态重建、森林更新和森林抚育为理由者,至2121年1月1日为止。

此外,使林业资产中的林木致病或以害虫侵染的行为,以及违反《林业法典》第29条所规定禁令的行为,亦被入罪;此等行为都足以直接冲击罗马尼亚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并损害罗马尼亚人民的主权。

→ 条文 第16条修改第211/2011号《废物制度法》第13条,在其中增加第2款,确立对任何性质废物之一切输入的全面禁止;这是保护罗马尼亚人民主权利益的唯一方式,也是对那些把危险废物带入国内之法律实体污染周围环境的必要而当下的回应。在罗马尼亚边境对废物流转与运输无法实施严格监督,使得全面且断然地禁止任何类型的废物输入成为必要。

在第三章中,通过了经济领域的若干新规定与新措施,以保护国家与罗马尼亚公民的利益。

→ 条文 第17条确立禁止转让国家在各全国性公司与公司、信贷机构,以及国家具有股东身份的任何其他经济实体中所持有的资产。正如后来被修改的第173/2020号法律曾规定在两年期间内禁止转让国家资产,我们认为必要的是:1) 确立禁止转让国家在各全国性公司与公司、信贷机构,以及国家具有股东身份的任何其他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以及 2) 把已经开始的、关于转让国家在各全国性公司与公司、以及国家具有股东身份之公司中资产或股份的各项操作,在100年期间内、即至2121年1月1日为止予以中止,不论所持股本比例为何。在通过这一立法措施时,考虑到保护罗马尼亚国家的利益,避免国家在经济不稳定与经济结构变动时期因转让其在各国内经济实体所持资产而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此外,亦力求保全国家资产以便传给后代,并保障一种使人力资本得以发展的经济稳定。

→ 条文 第18条以新的一款补充2019年7月3日《行政法典》第307条,确立由特许出让公有财物所取得矿区使用费的最低水平,不得低于欧洲经济区市场的水平,并应与受让人从该财物开采所获利益以及该特许标的物之市场价值相称。此处考虑到提高罗马尼亚自然资源开采的效能与盈利能力,并增加预算收入,以此作为巩固国家主权的手段。

→ 条文 第19条第1款修改2004年6月28日第312号《罗马尼亚国家银行章程法》第30条第1款a项,确立国家银行须把金库中所持黄金储备一律完整地保存在罗马尼亚境内的强制义务。由此,现行法律形式中把国家银行金库黄金存放于国外的可能被废止。第2款为把存放于罗马尼亚境外的黄金全部运回设定180日的期限;第3款把不遵守前两款的行为入罪,对任何违反该法律规定之人设定最高20年有期徒刑。这些措施意在通过永久、不间断、无条件地接触本国黄金储备来保障罗马尼亚的经济与金融稳定;在金融市场剧烈不稳、全球经济危机迫近的风险之下,此等措施是必要的。同时,实际持有并储藏本国的贵金属储备,是宣示主权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保持国家主权的一项保障。

→ 条文 第20条确立与罗马尼亚国家所订合同全面透明化的义务,并要求所有此等合同均须刊载于《官方公报》第四部分以及缔约机构的网站上。公共部门中有关与罗马尼亚国家所订合同的透明,是保障一个运作良好之民主的根本要素,尤其在例外情形下——而此等情形可能成为腐败行为或规避法律的沃土,正如我们在实行紧急状态以来的数月中所看到的。此外,国家各机构不应仅在收到请求时才使信息可得,而应依本法律规定主动公布具有公共利益的合同。

→ 条文 第21条把公职人员所实施的两种不作为行为入罪。第1款把公职人员故意不依私有化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执行该合同、以及故意不提起执行此等合同之法律诉讼的行为入罪,此等行为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此处考虑到某些高层公职人员故意的消极:对于不同的罗马尼亚或外国实体与罗马尼亚国家所订合同未被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及/或履行不当的情形,他们不去执行、也不行使应当行使的法律诉讼。第2款为同样的行为在因过失实施时规定减半的刑罚。在确立本规定时,考虑到的情形是:许多私有化或特许出让合同明显被部分履行或履行不当,其中若干条款的违反已成为公开的事实,而面对这一局面,罗马尼亚国家各机关却保持消极。此举意在迫使罗马尼亚公职人员就其履行职务职责以保卫公共财产的行为负起责任,并以此作为保卫国民财富与国家主权的方式。

→ 条文 第22条要求禁止在罗马尼亚境内销售品质低于以同一商标在原产国所销售者的产品。欧洲联盟的所有公民在单一市场所销售的食品与非食品方面,都应当受到平等待遇;本条意在消除这一领域的不忠诚做法,以免再以滥权而违法的方式误导罗马尼亚消费者。许多外国生产商的做法众所周知:以同一商标、同一包装销售品质不同的产品,有些所含主要成分的分量较少,有些所含成分的品质低于生产原版产品所用者。

主权法第四章,题为「为保护罗马尼亚人民与公民至高无上之主权利益在国家安全与国防领域的措施」,规定了若干紧迫而必要的措施,以强化罗马尼亚公民的安全并保卫国家主权。

→ 条文 第23条修改第51/1991号《国家安全法》;该法先于罗马尼亚加入北约,并包含一系列源出苏联的规定,例如那些规定秘密机构军事化者。

为使国内立法与北约及欧洲联盟盟国的立法相协调,规定对情报机构、反情报机构、警卫机构、特种电信机构以及与之相当的机构实行全面非军事化。

在同一意义上,禁止情报机构、反情报机构以及与之相当的机构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司法程序行为,亦禁止以任何方式影响受命进行某项侦查的检察官或法官。任何违反经修改后法律规定的行为均被入罪,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同样出于这些理由,并考虑到亟须禁止情报机构、反情报机构以及与之相当的机构在其活动领域之外对公共生活的任何干预,以及有必要为罗马尼亚商业环境恢复一个公平的竞争框架,故禁止情报机构、反情报机构以及与之相当的机构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政治性、经济性活动,亦禁止其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自己人员或通过中间人持有商业公司,并禁止其在罗马尼亚境内或境外从事商业活动。

对若干对国家安全具有根本意义之法律规定作出改变的措施之所以采取,是因为「「秘密」一词本身在一个自由而开放的社会里就是不可接受的。而我们作为一个民族,由其本性便内在地反对秘密社团、秘密誓言与秘密交易。我们反对那种无情的勾结,它以秘密手段蔓延,以渗透而非侵略、以颠覆而非选举、以恐吓而非自由选举来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这是一个把庞大的人力与物力并入一座紧密交织之构造、并入一台极为高效之机器的体系,这台机器把军事、外交行动、秘密机构、经济与政治结合在一起。它的筹备是秘密的,而非公开的。错误被埋葬,而不被公开。异议者被迫沉默,而不被提及。开支不被讨论,秘密不被揭露。因此雅典立法者梭伦曾下令:任何公民若从任何争议中退出,即属犯罪。」(节选自约翰·肯尼迪1961年「总统与新闻界」演说;中文译自草案中所复制的罗马尼亚语文本)

在第24条中,1992年2月24日第14号《罗马尼亚情报局的组织与运作法》(已更新)被修改,并与经修改后第51/1991号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在第25条中,1998年1月6日第1号《对外情报局的组织与运作法》(经重新公布)被修改,并与经修改后第51/1991号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在第26条中,1996年7月24日第92号《特种电信局的组织与运作法》被修改,并与经修改后第51/1991号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在第27条中,1998年10月19日第191号《保护与警卫局的组织与运作法》被修改,并与经修改后第51/1991号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 条文 第28条依全体人民在志愿基础上保卫全部国土的原则设立国民卫队。国民卫队是国家防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直接隶属于议会,其成员为年满18岁的民间人口中的志愿者。

设立国民卫队,是出于在军队职业化、职业士兵人数下降以及军队被投入距国境数千公里之外战区的条件下,让罗马尼亚公民参与永久保卫罗马尼亚之民主、完整与主权的必要。出于这些理由,对并非职业军人之罗马尼亚公民志愿者进行定期军事训练,以及使一定数量的公民长期处于警觉状态的可能,足以强化国家的防卫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额外保障。

→ 条文 第29条引入在遵守现行补偿交易立法(即第189/2002号紧急政府法令)的条件下、直接从生产者处购置新式军事装备的强制义务。这一措施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近年来罗马尼亚国家以高昂价格购置了若干陈旧而无用的军事装备,而这足以危及国家安全与主权。

第五章——最终与过渡规定规定该法生效的时刻与方式

→ 条文 第30条规定该法生效的时刻,以及任何相反法律规定依法废止。

第3节——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社会经济影响

1. 宏观经济影响 无

1¹. 对竞争环境与国家援助领域的影响 不适用

2. 对商业环境的影响 不适用

3. 社会影响 不适用

4. 对环境的影响 不适用

5. 其他信息 不适用

第4节——对一般合并预算的财政影响,既就短期(本年度)亦就长期(5年)而言

— 千列伊 —

指标本年度其后4年5年平均
20212022—2025
1. 预算收入的变化,增/减,其中:
a) 国家预算,其中:
(i) 利润税
(ii) 所得税
b) 地方预算:
(i) 利润税
c) 国家社会保险预算:
(i) 保险缴费
2. 预算支出的变化,增/减,其中:
a) 国家预算,其中:
(i) 人员支出
(ii) 货物与服务
b) 地方预算
(i) 人员支出
(ii) 货物与服务
c) 国家社会保险预算:
(i) 人员支出
(ii) 货物与服务
3. 财政影响,增/减,其中:
a) 国家预算
(i) 人员支出
b) 地方预算

4. 为弥补预算支出增长的建议

5. 为补偿预算收入减少的建议

6. 关于预算收入及/或支出变化之论证的详细计算 我们不掌握足够的数据。

7. 其他信息 与施行草案各项规定相关的可能额外预算支出,将在现有预算范围内予以弥补。

第5节——本规范性文件对现行立法的效果

a) 因该规范性文件草案生效而将被修改或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将废止第55/2020号法律——《关于预防和应对新冠疫情影响若干措施法》,连同其后的修改与补充。

将修改第46/2003号《患者权利法》——在第4条增加第二款,并引入新的一条,即第362条。(法律条文中2处修改)

将修改第1/1999号《关于戒严状态制度与紧急状态制度的紧急法令》第4条。(法律条文中1处修改)

将修改第95/2006号《卫生领域改革法》——引入新的一条,即第7041条;删去第811条第(1)款的第5、6和7子项;并修改第813条。(法律条文中6处修改)

将修改第148/2020号《广告法》第17条。(法律条文中1处修改)

将修改第286/2009号法律——《刑法》(法律条文中9处修改)

第195条之后引入新的一条——第1951条

将修改第197条,增加两款新的款项;

将修改第211条,增加新的一款,即第(1)1款

将修改第221条——修改第4款,在第(5)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5)1款,并修改第(6)款;

将修改第297条第1款和第2款,并在第(2)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3)款;

在第394条第1款增加新的一项,即e项,并增加第2款;

在第398条增加第2款;

将修改第135/2010号法律——《刑事诉讼法典》(法律条文中2处修改)

将修改第247条第1款和第2款;

在第453条第(1)款增加新的一项;

将修改第202/1998号《关于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组织法》第18条第(2)款。(法律条文中1处修改)

将修改和补充第208/2015号《关于参议院与众议院的选举以及常设选举管理局的组织与运作法》,即(法律条文中12处修改)

修改第94条第(2)款a项和b项;

废止第110条第(8)款,废止第1021条第(4)款,废止第103¹条;

修改第110条第(1)、(3)和(4)款;

废止第202/2020号《关于修改和补充选举事项若干规范性文件法》中第92¹条第(3)、(4)和(5)款;

将修改第57/2020号《罗马尼亚森林可持续经营法》第1条和第4条;(法律条文中2处修改)

将修改和补充第46/2008号法律——《林业法典》(法律条文中7处修改)

将修改第29条;

废止第29条第(2)至(5)款;

第109条之后增加3条新条文——第1091、1092和1093条;

将修改第211/2011号《废物制度法》第13条,增加新的一款,即第(2)款;(法律条文中1处修改)

将修改第57/2019号紧急法令——《行政法典》——第307条第(1)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1)1款;(法律条文中1处修改)

将修改第312/2004号《罗马尼亚国家银行章程法》第30条第(1)款a项;(法律条文中1处修改)

将修改第51/1991号《罗马尼亚国家安全法》,即(法律条文中5处修改)

修改第29条第(1)和(2)款;

在第29条增加新的一款,即第(4)款;

第33条之后引入新的一条,即第331条;

第331条之后引入新的一条,即第332条;

将修改第14/1992号《罗马尼亚情报局的组织与运作法》,即(法律条文中8处修改)

修改第9条a项、第10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以及第42条;

废止第9条e项,废止第27条第(3)款、第29条第(1)款以及第30条;

将修改第1/1998号《对外情报局的组织与运作法》,即(法律条文中6处修改)

将修改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第11条、第13条、第14条;

废止第21条第(1)1款;

将修改第92/1996号《特种电信局的组织与运作法》,即(法律条文中4处修改)

将修改第11条第(1)款m项、第12条第(1)款以及第14条;

废止第12条第(2)款;

将修改第191/1998号《保护与警卫局的组织与运作法》,即(法律条文中10处修改)

将修改第1条第(2)款、第15条第(1)和(3)款、第19条第(1)款、第29条第(1)款;

废止第13条、第14条d项和e项、第16条第(1)和(3)款

将修改第45/1994号法律——《罗马尼亚国防法》第10条和第11条,并在第12条之后增加新的一条——第121条;(法律条文中3处修改)

综而言之,1部法律被废止,19部法律与法令被修改,82条条文被修改、增加或废止,并新引入17项法律规定。

b) 因落实新规定而将要拟订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大流行、地方性流行与流行病情势的一般性立法。

关于规定情报机构、反情报机构、警卫机构、特种电信机构以及与之相当机构军职雇员之特殊身份公职人员地位的立法。

国民卫队的组织与运作法。

1¹. 该规范性文件草案与公共采购领域立法的相容性 不适用

2. 就转置共同体规定之草案而言,该规范性文件草案与共同体立法的符合性 在该领域的共同体立法中未发现文件。

3. 直接适用共同体规范性文件所必需的规范措施 不适用。

4. 欧洲联盟法院的各项判决 不适用。

5. 产生承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或国际文件 不适用。

6. 其他信息。 不适用。

第6节——为拟订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进行的磋商

1. 关于与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磋商过程的信息不适用
2. 对所磋商组织之选择的论证,以及这些组织的活动与该规范性文件草案之对象如何相关的论证不适用
3. 在该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地方公共行政机关的活动为对象时,依第521/2005号《关于拟订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与地方公共行政机关联合体结构磋商程序的政府决定》所规定条件,与地方公共行政机关所组织的磋商不适用
4. 依第750/2005号《关于设立常设部际理事会的政府决定》的规定,在各部际理事会内所开展的磋商不适用。
5. 关于下列机关审核意见的信息:该草案将提交立法委员会审核,并依经重新公布的《罗马尼亚宪法》第146条j项的规定取得宪法法院所出具的意见。
a) 立法委员会
b) 国防最高委员会
c)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d) 竞争委员会
e) 审计法院。

第7节——关于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与落实的公众告知活动

1. 就拟订该规范性文件之必要对公民社会的告知 自2021年1月起,创制人通过大众媒体与社交网络就该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向公民社会作了告知与磋商,公民积极参与,提出了补充与修改主权法的各项建议与意见

2. 就落实该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公民健康与安全或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对公民社会的告知

3. 其他信息 不适用

第8节——落实措施

1. 中央及/或地方公共行政机关施行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各项措施——设立新机构或扩大现有机构的职权 未发现

2. 其他信息 未发现

就本文发表评论

这里的评论将进入主权主义论坛中本文献的栏目。讨论须就条文进行,并附理据。

在论坛中查看全部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