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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补充第208/2015号法律的草案(参议院与众议院的选举)

本草案的理由说明:理由说明——主权法

本草案的论证见于母法的理由说明——见此处。关于本草案的脸书纪事(「第三共和国构想的源头」一节):第210篇。

关于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

2015年7月20日第208号《关于参议院与众议院的选举以及常设选举管理局的组织与运作法》

唯一条文 → 理由

2015年7月20日第208号《关于参议院与众议院的选举以及常设选举管理局的组织与运作法》,刊载于2015年7月24日《官方公报》第553期,连同其后的修改与补充,修改和补充如下:

第921条第(3)、(4)和(5)款废止。 → 理由

(2) 第94条第(2)款a项修改为下列内容:

「对所有选举竞争者而言,为全国范围内有效表达票总数的1%,或者至少4个选区内有效表达票总数的10%;」

(3) 第94条第(2)款b项修改为下列内容:

「在政治联盟与选举联盟的情形下,在a项所规定的1%门槛之上,按联盟的每一成员各加全部选区内有效表达票的一个百分点,但不得超过这些票数的5%。」

(4) 第1031条修改为下列内容:

「(1) 常设选举管理局应保证在中央选举局所在地运行一套信息基础设施,以达成下列目标:

a) 保证「记载投票结果笔录数据汇总信息系统」的运行;

b) 保证实时存储由「投票出席监测与防止非法投票信息系统」所生成数据库的副本,以及运行该系统各机器的日志,以便利对其进行分析并保证其透明。

(2) 第(1)款所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为唯一的一套,包括服务器、数据存储系统、通信与安全设备以及许可与应用软件,专用于本法规定的施行。

(3) 「记载投票结果笔录数据汇总信息系统」与「投票出席监测与防止非法投票信息系统」,可由中央选举局的代表和常设选举管理局的代表在中央选举局所在地接入,以实时查看数据,依常设选举管理局以决定所确定的接入权限为准。

(4) 常设选举管理局应为第(2)款所规定的设备与应用软件的运行提供协助与技术支持。

(5) 常设选举管理局应提供中央选举局汇总记载投票结果笔录数据时所使用的应用软件和/或信息服务,以及中央选举局汇总投票结果所必需的信息设备。此等设施应在第(1)款所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内运行。

(6) 第(5)款所规定的应用软件由常设选举管理局认证,并由其依书面请求提供给参加选举的各政党以及属于少数民族的公民组织。

(7) 常设选举管理局应在整个投票日及其次日,公布有关到场投票的选民人数的数据,以及通过「投票出席监测与防止非法投票信息系统」对记载投票结果笔录中各项关联性进行核验后所得的信息。」

(5) 第110条第(1)款修改为下列内容:

「常设选举管理局在国家统计研究所的协助下,依选民登记册与投票站登记册中的数据与信息,保证「投票出席监测与防止非法投票信息系统」的落实与管理。」

(6) 第110条第(3)款修改为下列内容:

「为落实并在选举期间运行「投票出席监测与防止非法投票信息系统」,通常应使用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机关以及各教育机构所拥有的信息基础设施。」

(7) 第110条第(4)款修改为下列内容:

「选举、公投及其他民意征询的组织,以及与之相关各项程序的管理,包括计票,除警卫与秩序维护活动外,一律只能由选举局——即中央选举局与地方选举局——完成。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处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8) 第110条第8款废止。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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