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与补充草案
本草案的论证见于母法的理由说明——见此处。
关于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 第286/2009号《刑法》
唯一条文 → 理由
第286/2009号《刑法》,刊载于2009年7月24日《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第510期,连同其后的修改与补充,修改和补充如下:
(1) 第195条之后增加新的一条,即第1951条,边注名称为「扰乱或改变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内容如下:
「(1) 未经本人书面、明示、知情且自由表达的同意,扰乱或改变其身体或精神的个人完整性,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某些权利。
(2) 持有或使用任何以接入或操控神经活动为目的的系统或装置,接入或操控他人的神经活动,以及在缺乏本人书面、明示、知情且自由表达的同意的情况下,以侵入或非侵入方式对神经连接进行的任何干预或对大脑层面的任何侵入,处七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某些权利。」
(2) 第197条第(1)款之后增加两款新的款项,即第(2)至(3)款,内容如下:
「(2) 促使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改变其出生时所获得的生物学性别身份,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3) 若前款所规定的行为系由父母、监护人、教员或教师所实施,或对该未成年人产生了身体后果,刑罚的特别幅度提高三分之一。」
(3) 第211条第(1)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11)款,内容如下:
「不具备社会救助与儿童保护总局或国家残疾人权利、儿童与收养管理局公职人员身份之人,居间或促成收养,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某些权利的行使。」
(4) 第221条第4款修改为下列内容:
「成年人促使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观看露阴性质的行为,或者观看其中实施任何性质性行为的演出或表演,以及向其提供色情性质的材料或露骨描写性行为内容的材料,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5) 第221条第(5)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51)款,内容如下:
「向未满十八岁的儿童提供任何宣扬背离生物学性别身份、性别重置以及同性恋的材料,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6) 第221条第(6)款修改为下列内容:
「第(1)、(2)、(21)和(51)款所规定之犯罪,未遂犯处罚之。」
(7) 第297条修改为下列内容:
「 (1)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职责时,为取得不应得的利益而不履行某一行为,或者违反法律履行该行为,并因此给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其合法权利或利益,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
(2)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职责时,基于种族、国籍、族裔出身、语言、宗教、性别、性取向、政治归属、财产、年龄、残疾、接受或拒绝某项治疗或某种医疗器械、非传染性慢性病,或者 HIV/艾滋病、新冠肺炎感染或其他类似情形,限制他人某项权利的行使,或者使其处于恐惧、社会排斥或低人一等的境地,处相同刑罚。」
(8) 第297条第(2)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3)款,内容如下:
「 (3) 公职人员施行任何经罗马尼亚宪法法院以裁决宣告为违宪的法律规范,处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9) 第297条之后增加新的一条,即第2971条,边注名称为「公职人员不执行特许经营合同或私有化合同」,内容如下:
「 (1) 公职人员故意不依特许经营合同或私有化合同的条款执行该合同,或者视情形而定,故意不提起执行此等合同的诉讼,处十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某些权利。
(2) 公职人员因过失不依特许经营合同或私有化合同的条款执行该合同,或者视情形而定,因过失不提起执行此等合同的诉讼,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某些权利。」
(10) 第394条第(1)款增加新的一项,即e项,内容如下:
「e) 担任公共尊位职务,或者担任以行使国家权力为内容的职务。」
(11) 第394条第(1)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2)款,内容如下:
「若第1款b项所规定的行为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刑罚为终身监禁或者十五年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某些权利。」
(12) 第398条第(1)款之后增加新的一款,即第(2)款,内容如下:
「罗马尼亚总统自宪法法院解决宪法性冲突之裁决的主文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予施行,同样构成高度叛国行为,并处相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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